虚开发票、拆分收入!税务部门曝光5起涉税中介违规帮助他人偷逃税案件
10月12日,安徽、贵州、广西、浙江、山东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5起涉税中介违规帮助他人偷逃税案件。
一、安徽省马鞍山市税务局依法查处涉税中介含山县宏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大宏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22年至2024年,涉税中介含山县宏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为马鞍山云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期间,提出以虚列成本等方式帮助企业少缴税款的税收策划方案,通过编造虚假员工工资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违规列支,造成上述3户企业少缴税款共计339万元。
2025年12月,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根据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对含山县宏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作出罚款203.4万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含山县宏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大宏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
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的3户企业进行了处理,追征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入库。
二、贵州省贵安新区税务局依法查处涉税中介贵安新区凯辰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偷税及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21年至2025年,贵安新区凯辰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为贵安新区邦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涉税服务期间,帮助企业通过虚假申报等方式,造成企业少缴税款共计149.29万元;同时,贵安新区凯辰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6.70万元。
2026年8月,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根据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对贵安新区凯辰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49.29万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贵安新区凯辰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罚款共计11.4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贵安新区凯辰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凯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
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的贵安新区邦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款、罚款共计259.2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税务局依法查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刘亚玲帮助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19年至2022年,刘亚玲通过虚构合同、出库单,虚估未开票收入、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为鹿寨县锦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便利,造成该公司少缴税款102.74万元。
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根据企业少缴税款,对刘亚玲作出罚款51.37万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刘亚玲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
同时,依法认定鹿寨县锦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对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并对该公司作出追征少缴税款102.74万元的决定。
目前,公安部门已逮捕锦辉木业实际控制人闻军军,并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税务部门对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依法查处涉税中介浙江众税标体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帮助所代理企业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导致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22年,浙江众税标体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为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涉税服务过程中,协助企业违规进行税前列支并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企业少缴税款90.46万元。
2025年12月,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根据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对浙江众税标体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5.23万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对浙江众税标体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小规模主体违规拆分收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浙江众税标体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8万元的处理决定;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浙江众税标体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江东雅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
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企业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理处罚。目前,涉案违法所得、税费款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五、山东省烟台市税务局依法查处涉税中介莱州百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偷税及违规帮助企业拆分收入导致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22年至2024年,莱州百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启彬利用经营涉税中介机构的便利条件,帮助莱州市熙盛建材有限公司通过注册9家空壳企业,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其少缴税款60.14万元;同时,莱州百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6.45万元。
2026年4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对莱州百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0.5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莱州市熙盛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16.3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莱州百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朱启彬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目前,涉案违法所得、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作为连接税务部门和经营主体的重要桥梁,涉税中介既是涉税服务的供给方,也是税收法治建设的参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针对由纳税人自己申报办税,涉税中介为纳税人非法提供发票、虚假证明等便利导致税款流失的行为,第九十八条聚焦由涉税中介为纳税人代理申报办税等业务,因涉税中介违规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情形,分别明确了涉税中介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涉税中介及其从业人员应恪守合规诚信执业准则,筑牢风险防控防线,依托专业能力服务经营主体长期健康发展。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依法查处涉税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和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