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集中整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贵阳市市场监管 | 2026-06-24 10:45

外卖点餐已成为市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吃得放心、吃得安心”是每一位消费者的朴素期盼。针对网络餐饮存在的后厨脏乱差、虚假宣传、“幽灵外卖”、无证入网等风险隐患,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的工作部署,重拳出击,深入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专项排查。经前期摸排与集中攻坚,现梳理出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例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查处某火锅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21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专项排查,核查发现贵阳南明某火锅店未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擅自入驻网络平台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属于无证违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双龙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经营规模及整改落实情况,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对无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严查“无证入网”、守护食品安全的坚定态度。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持证亮证、合法经营,先拿证、再上线,杜绝任何形式无证经营。

案例二: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观山湖区某火锅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0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入网餐饮单位观山湖区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资质齐全,已入驻网络平台开展外卖经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及调料存放区检查时,发现已开封使用的“食用小苏打”(碳酸氢钠)一袋,已超过标示保质期。经查,该批次“食用小苏打”系当事人此前正常采购的物料,因未执行“先进先出”及定期清查制度,致该批次“食用小苏打”超过标示保质期后仍存放于操作区使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戳中了一个容易被经营者忽视的盲区,很多经营者以为“证照齐全”就万事大吉,但后厨仓储管理混乱、食品添加剂不设专管、过期物料不清理,本身就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温床。该案警示广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必须专柜(专库)加锁、专人管理、建立使用台账。先进先出、效期标签、定期清查是硬性制度,不是自选动作。

案例三: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烤鱼店伪造证照入网经营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30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平台代理商提供的入驻名单进行数据比对时发现,开阳县某烤鱼店线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在该辖区存续有效食品经营企业名单内。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线下实地核查,现场发现商户线下张贴的证照与线上公示证照照片“外观一致”,但发证时间与实际登记信息不符,且证照文字存在歪斜、疑似篡改痕迹。经查,当事人承认为在平台上多开通一个店铺,使用修图软件伪造国家机关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入网,属于典型的“幽灵外卖”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查实违法行为后,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开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入网经营,轻则行政拘留,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本案警示所有入网餐饮经营者:线上绝非“隐身区”,证照必须真实、合法、可核验;任何P图造假、套证借证、虚构地址的操作,终将被数据比对+线下核查揪出。

案例四: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霉变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8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后厨货架上发现产品“风味肠(腌腊肉制品)”,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17日,标注保质期(25℃以下90天),其中部分已开封使用,且包装箱内另有同批次“风味肠”已出现明显霉斑或霉变,存在使用变质原料的风险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6年5月14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直指餐饮经营者原料管理的底线责任:采购验收、温湿度贮存、先进先出、定期清查缺一不可。警示广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贮存、使用全链条管理制度,严禁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超范围经营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1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核查发现,乌当区某餐饮店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但当事人实际通过网络平台制售凉菜。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等相关规定,构成未按许可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等违法行为。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三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凉菜(冷食类食品)属于高风险经营项目,须设专用操作区域或专间、控温控菌、人员健康管理到位后方可制售。“先卖后补”“边卖边办”的侥幸心理,本质是将风险隐患转嫁消费者,必将面临法律追责。确需经营凉菜的,应按标准改造条件、依法申请许可变更,获批后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