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燃气表偷气,男子被刑拘!

贵州交通广播、贵阳公安 | 2026-07-10 07:33

燃气安全关乎千家万户,但总有个别用户心存侥幸,企图通过“小动作”节省燃气费。殊不知,这不仅是在盗窃国家公共财产,更是在拿自己和邻居的生命当赌注!

清镇市公安局以案说法,警示广大用户:偷盗气=违法+危险!

“小聪明”酿大过错

近日,辖区某燃气工作人员向滨湖派出所报警,反映辖区有用户疑似私自偷用燃气,滨湖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查,陈某某为达到“省钱”目的,采取更换燃气表等非法手段,盗取燃气5650立方米,涉案金额15140.5元。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盗窃违法。目前,嫌疑人陈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偷盗气的危害性

1.影响用户自身安全:偷盗气行为涉及到燃气设施改动,会破坏原有设备的密闭性和自然通风条件,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安全问题,极易引发燃气爆燃事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2.危害公共安全:偷盗气行为主要发生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区,一旦发生燃气爆燃事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群死群伤;

3.影响抢险维修:改变原有燃气管道、燃气表布局,包封或隐藏燃气设施,如果出现意外,无法及时关闭燃气阀门,对燃气安全检查和抢险维修产生严重影响,导致抢险时间延长,爆炸风险剧增。

法律早已为偷盗气行为划定了明确的“高压线”,无论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对这类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49条: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1条: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8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用气规定,勿轻信网上或民间流传的任何“省气偏方”“偷气秘籍”,那都是害人害己的“夺命招数”。主动检查家中燃气表铅封是否完好,管道是否有私自改动痕迹。如有疑问,请立即联系燃气公司专业人员上门核查。若发现偷盗燃气或私改燃气管道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