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任命三名副县长

决定任命:
陈 娟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 强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 涛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局长。
决定免去:
赵诗惠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雷建文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苏云飞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赵英海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

任命:
陈兴杰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王世义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陈肖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化宏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陈兴杰代理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王世义代理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和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