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伯航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6年5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伯航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伯航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王伯航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伯航利用担任贵州省公路工程总公司清黄公路项目部经理,贵州省公路工程总公司七公司经理,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经理,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在工程项目承接、资金拨付、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319万余元。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伯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伯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王伯航当庭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
据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伯航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伯航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社会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