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小孩打破酒店纸巾盒赔了900多,遭遇商家天价索赔该如何维权?

2026-08-13 17:54

视频源自闪电新闻

近日,一则“1岁宝宝不慎打碎三亚酒店纸巾盒被索赔924元”的帖子引发全网热议。事件中,网友苏女士带1岁宝宝到海南旅游,在三亚亚龙湾迎宾馆探访同学的时候,孩子不慎将客房内一个骨瓷面巾纸盒碰落摔缺一角。酒店管家告知需赔偿924元,并出示了物品价格表。因急于赶飞机,苏女士请入住酒店的同学代为赔付了这笔钱。

摔坏的纸巾盒(图片来源: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

三亚亚龙湾迎宾馆的物品价格表表述如下:“房间内陈设有极具艺术气息的骨瓷用品,在您入住期间,请和我们一起共同保护房间物品。如您需要收藏,以下价格仅供参考。其中面巾纸盒,单价924元。”

苏女士说,后来她同学帮她开了赔付的发票,备注写着“骨瓷面巾抽纸盒赔偿款”,并没有品牌,酒店说是定制商品没有品牌。酒店向她同学出示了合同(不让拍照),纸巾盒的采购价确实是462元,但并没有解释为什么让她赔付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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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网络发酵后,酒店方面主动联系苏女士,表示可“申请半价赔付”并退款462元,但苏女士拒绝和解,计划通过举报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酒店称该骨瓷面巾盒属于别墅标配收藏摆件、支持对外售卖,却始终未对最初翻倍索赔的缘由作出合理解释。

类似的赔偿纠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常会遇到。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从事件来看,酒店主张的赔偿价格,远高于采购价,这属于欺诈吗?这件事要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孩子损坏了物品该不该赔?该赔。一岁的孩子闯了祸,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写得明白,这个前提我们不回避。

其次,纸巾盒的标价高于采购价违不违法?单就标价而言,不违法。但把翻倍的标价直接当成赔偿标准来收钱,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这也是没有的。至于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要看证据,不能凭一个差价就下结论。先看定价环节。商品卖多少钱,原则上属于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价格表上写的是“如您需要收藏,以下价格仅供参考”,这本质上是一个出售报价。愿意花924元把骨瓷纸巾盒买回家收藏的客人,两厢情愿,法律不干预,嫌贵可以不买。据媒体报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回应也是这个口径。目前没有规定要求酒店客损标价与采购价一致,标价高出采购价可能与运营成本有关,可能不合理,但不算违规。

但请注意,赔偿不是买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的功能是填平损失,东西坏了,损失多少、赔多少,多一分都没有依据。标价想标多少,是酒店的经营自由;赔偿该赔多少,是法律说了算。这两件事一旦混在一起,“参考价”就被当成了“铁价”,问题恰恰出在这里。

再看“欺诈”二字的门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就目前披露的情况看,酒店明码标价、开了发票、事后也出示了采购合同,要认定它“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证据还不够。经营者也没有向顾客公开进货成本的法定义务,单凭“卖价是进价的两倍”就喊欺诈,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这是要和部分网络情绪区分开的地方。当然也留一句余地,如果查明酒店对材质、品牌、价值做了虚假陈述,性质就变了。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赔付行为,把钱要回来。

比“欺诈”更贴近本案的,其实是另外两个条文。一个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急着赶飞机、来不及核实比价就被要求按标价付款,正是这一条描述的现实场景。另一个是第九百八十五条的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超出实际损失多收的那部分钱,正属此列。从这个角度看,酒店事后退回462元,谈不上让利示好,本质是把不该收的部分退了回来。

那么,酒店出示的采购价,是赔偿的唯一依据吗?不是。赔偿的标尺既不是标价,也不简单等于采购价,而是损失发生时的实际损失。采购价只是证明损失的重要参考之一。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里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市场价格”,指同类物品的重置价格,通俗讲就是“再买一个一样的要花多少钱”,采购价、同类商品的市场行情,都是参考依据;另一个是“其他合理方式”,专门留给定制品、收藏品这类不好直接定价的物品。双方可以协商,可以请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争议大的还可以在诉讼中申请评估鉴定。无论哪种方式,都轮不到任何一方“我说多少就是多少”。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因素:折旧。客房里日常使用的物品是用过的旧物,不是柜台里的新品。严格按照法律计算,已经投入使用的物品要扣除损耗折旧,赔偿数额甚至可能低于采购价。这个道理反过来也成立,如果酒店能拿出证据证明该物品确属高价值定制品、重新置办确实要花更高的价钱,同样可以依据证据主张更高数额。一句话,证据说了算,标签说了不算。据媒体报道,同一家酒店前两年处理同类纸巾盒客损时收取的是232元,这次却索赔924元,前后悬殊,也印证了所谓标价并不是一个稳定、可靠的赔偿标准。

价格表本身的法律性质也要说清楚,它是酒店单方拟定、重复使用、摆进每个房间的店堂告示,属于格式条款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这些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损坏照标价赔”这类单方规则,即使白纸黑字摆在房间里,也不能当然约束客人。写了不等于有效,公示不等于合法。

最后,如果我们遭遇不合理高价索赔,该如何维权呢?

记住三句话,当场留证不慌张,付款可以留异议,事后追回有渠道。

第一步,现场处置:认账,但不必当场认价。损坏事实要大方承认,该赔的态度要有,这是前提,也是底气。对金额有异议的,当场把证据留全:受损物品、价格表、沟通过程拍照录音,付款务必索要发票并写明用途。本案中那张备注“骨瓷面巾抽纸盒赔偿款”的发票和价格表照片,正是事后维权最硬的凭证。再给一个实用提醒:像本案这样赶飞机脱不开身的,付款时可以在聊天记录或书面上注明“对金额有异议,保留追偿权利”,先脱身、后维权。这一句注明很重要,因为《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同时规定,“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得请求返还,写下异议,就是明确告诉对方:这笔钱不是我自愿认下的。

第二步,选对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给了五条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价格争议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旅游城市,还可以通过12345热线和当地旅游投诉渠道反映。顺带把“报警”的作用说清楚:民警可以固定现场、防止冲突升级、主持调解,但客损赔多少属于民事纠纷,警察不负责定价。报警管的是秩序,不是价格。

第三步,事后追回。多付的部分,依据第九百八十五条的不当得利规则请求返还;符合欺诈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依据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请求法院撤销赔付行为。要注意《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时限: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就消灭了。金额不大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诉讼成本很低,完全打得起。

最后说一句边界。维权要靠事实说话,发帖曝光务必基于真实凭证,不夸大、不编造。本案之所以能推动酒店退款,靠的正是发票、价格表这些实打实的证据。反过来,也希望经营者把赔偿规则事先讲清楚,标价是标价,赔偿是赔偿,别让一句“仅供参考”,变成客人结账时的一笔糊涂账。

“天价纸巾盒”风波,表面看是一起普通的客损纠纷,实则暴露出部分酒店在制定赔付规则时滥用优势地位、漠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业乱象。对于消费者来说,面对漫天要价不必一味妥协,善用法律边界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商家规范定价、游客理性维权,才能让消费环境更加公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