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男子殴妻致死,子女谅解仍被判死刑!谅解书为何不起作用?

2026-10-15 15:56

近期,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故意伤害案,引发广泛关注。丈夫长期家暴妻子,此前已被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一次因无端怀疑妻子出轨,他连续两晚对妻子实施殴打,造成妻子19根肋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案件审理期间,二人的一子一女出具谅解书。这样的谅解能否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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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认为,仅凭兼具被害人与被告人双重近亲属身份的子女谅解,不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这一判决传递了怎样的法律信号?其中又蕴含哪些值得关注的法律常识?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从公安机关立案,到检察院审查,再到法院判决,谅解书在每个环节都可能发挥作用,而且越早取得,能走的路越多。但在任何一个环节,它都只是办案机关要考虑的情节之一,是否从宽、宽到什么程度,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

谅解书,是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表示谅解的书面材料,法律上对应的是“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个量刑情节。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追不追究由国家依法决定,被害人说一句“我原谅他了”,并不等于案子就此了结。

第一个阶段,公安机关侦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双方依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第二个阶段,检察院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涉嫌的罪行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并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可以不批准逮捕。到了审查起诉,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子在这一步就可能了结。

第三个阶段,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要求,法庭除了审查法定量刑情节,还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对依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该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本案的谅解书,就是在审判阶段由辩护人提交的。法院审查并作了回应,只是没有采纳为从轻的理由。

第四个阶段,判决生效以后。这时再补一份谅解书,一般改变不了已经确定的刑期。服刑期间能否减刑、假释,法院看的是改造表现,以及判决确定的赔偿有没有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所以,谅解书讲究一个“早”字。早取得,有可能不批捕、不起诉;拖到开庭,主要影响量刑;等判决生效,基本就用不上了。

那么,谅解书对哪些案子有用,对哪些案子没用呢?一看案子轻重,二看有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案子越轻、越是因民间纠纷引起,谅解书分量越重;罪行越重、手段越恶劣,分量越轻。按作用从大到小,可以分成四类。

第一类,谅解几乎能决定结果。一是还不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比如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和解并履行、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二是刑事自诉案件,比如一般的侮辱、诽谤和侵占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告诉的才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二类,谅解的作用很大。这是法律专门设置了和解程序的较轻公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划定了范围: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比如邻里纠纷中把人打成轻伤;二是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比如常见的交通肇事。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犯罪较轻的,还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第三类,有用,但幅度有限。其他有被害人的公诉案件,谅解属于酌定从宽情节。上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百分之二十以下。用词都是“可以”。意见同时强调,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从宽的幅度应当从严掌握。

第四类,基本用不上。一种是没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比如贩卖毒品,没有人有资格出具谅解书。另一种,是罪行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又拒不认罪悔罪的案件,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八条: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因酗酒等恶习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经常酒后殴打妻子,被公安机关告诫后仍不收手;这一次连续两晚施暴,在妻子濒死时拖延十余小时才找人救助;归案后拒不认罪。法院认为,对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没有认罪悔罪表现的,不能仅凭同为被害人和被告人近亲属的谅解而从轻处罚,该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这也回答了本案里的疑问:罪行本身极其严重,被告人从案发到二审始终拒不认罪悔罪,出具谅解书的又同时是被告人的子女,三点叠加,这份谅解书撑不起从轻的结论。

谅解书要被司法机关采信,得过三道关:签的人有资格,签得自愿,被告人真悔罪。至于对方开出高价,不必被一纸谅解书困住,没有谅解书,同样有从宽的路可走。

第一关,谁来签。被害人在世的,由本人表态;被害人死亡的,由近亲属表态。对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八条要求,近亲属有多人的,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不能由其中一两个人代表全家。本案特殊在于,出具谅解书的一子一女,既是被害人的孩子,也是被告人的孩子。失去母亲,又面临失去父亲,这份心情不难理解。但法院要判断的是,这份谅解能不能代表被害人一方的宽恕。裁判要旨写明,出具谅解书的近亲属同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近亲属时,应当更加审慎。

第二关,是否自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要求办案机关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靠威胁、欺骗、纠缠换来的谅解书,不会被认可。家暴案件尤其如此,被害人的“原谅”如果出于恐惧或者经济依赖,就谈不上自愿。

第三关,有没有真诚悔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表述是,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悔罪在前,谅解在后,本案恰恰缺了前一半。

如果对方要求支付高额赔偿金才能签谅解书该怎么办?这种情况在交通肇事、邻里纠纷伤人的案件里最常见,给需要取得谅解的一方三点建议。

第一,要价高不等于违法。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主要是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丧葬费等物质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这一限制。被害方提出更高的数额,是在行使权利,能谈就好好谈。

第二,谈不拢,也有路可走。今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明确,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也规定,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该做的是:认罪悔罪,按法定标准把该赔的主动赔出去,把赔偿方案和支付凭证交给办案机关,请办案机关或者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协商。

第三,守住底线。不骚扰、不威胁被害人,不伪造材料。上述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查证属实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后提醒被害一方:获得赔偿是法定权利,不以出具谅解书为前提,不谅解,同样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愿意谅解的,最好等赔偿款到位再签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后再反悔,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家庭纠纷背景只是量刑的考量背景,并非法定的当然从轻理由。当暴力呈现出长期性、严重性和漠视生命的特点时,司法评价的尺度反而会趋严。长期家暴、手段残忍、致人死亡后又拒不认罪悔罪,这些情节共同指向的是行为人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较深的主观恶性。

一纸谅解书未能改变最终判决。这也警示:在家暴致死极端案件中,司法的判断不会止步于一份文书。对家暴零容忍,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每一个生效判决中掷地有声的法律回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