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改造等,官方最新要求印发
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到,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省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住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80%资金按照各省的各项任务量进行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财政困难程度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20%作为奖励资金,依据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结果等,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各省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
其中,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省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城中村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省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省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省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奖励资金依据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结果等,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各省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
《办法》不仅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还促进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健康发展,提高了住房保障水平。
一是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原则和标准,使得资金分配更加公平、合理。补助资金的发放与各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管理等因素挂钩,有效激发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推动了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是促进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办法要求各地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同时,补助资金的发放与工程管理绩效挂钩,使得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工程管理,提高了工程的整体质量。
三是有助于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满足广大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通过中央财政的补助,地方政府能够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提供更多优质的保障性住房,使得更多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适宜的住房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