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申购配售型保住房有哪些条件?

动静房产 | 2024-06-12 10:38

随着贵阳市配售型保住房申购登记工作的推进,关于贵阳市配售型保住房的政策也已基本公布完毕。

那申购配售型保住房的准入条件有哪些呢?与此前征求意见稿里的内容相比,在本次登记工作中公布的准入条件,其实更为简化。

据悉,确切的准入条件有四条,分别为:

1、以家庭(夫妻及子女)为单位登记,已达法定婚龄未婚子女可单独申请。

2、登记家庭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拥有贵阳市户籍,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在贵阳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已在贵阳市办理退休。

3、登记家庭在贵阳市范围内属无自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

4、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在签订《贵阳市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前,要先退出保障。

看似准入条件有四条,但实际上总结起来,也就是要在贵阳落户或工作,并且在贵阳无房。至于第一条,可以看作是对家庭申购资格的补充。需要注意的是,未婚子女单独申购,需要达到法定婚龄,而非法定成年年龄,即男性22岁,女性20岁,而非18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贵阳已实现“零门槛”落户,基本就是想落就落,应落尽落,因此有无房屋,都并不影响第二条准入条件的实施。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配售流程及配售房源的相关信息。

根据贵阳市政府公开的《贵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申购资格通过审核并完成公示后,申购家庭将被纳入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

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住建部门和辖区政府将通过政务网、公共信息平台等媒体公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房源数量、房屋及配置标准、核定单价、申办程序等信息。

配售流程方面,保障性住房将实行公告、申请、审核、摇号、公示和轮候制度。具体流程为

项目公告——购房申请——组织摇号——现场选房——资格复核——签订合同——房屋交付

据了解,配售型保住房户型单套建筑面积以70-9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价格方面,配售型保住房按照“成本+5%利润”原则进行核算。

而根据近期贵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登记的函》,配售型保住房配售价格为周边商品房均价的65%左右。

整体看下来,取得申购资格,购买配售型保住房的相关程序,还是比较严谨且公正的。而配售型保住房的房源规划等内容,相对来说也比较合理,预计对公开市场的影响不会太大。

而对于有意申购配售型保住房的家庭来说,在竞争较大的情况下,想要最终购买到配售型保住房,还是需要一定运气加持的,也可能在此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时间成本。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配售型保住房的相关权益及管理方式。

据了解,配售型保住房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普通商品住房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配售型保住房将实行封闭流转或回购的方式退出保障。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贵阳市的,可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审核确认后可以回购或封闭流转。

由于配售型保住房实行封闭流转或回购的方式进行管理,因此后续申购家庭想要置换改善房屋也是比较方便的。只要后续配售型保住房已然有人申购,就不用像普通商铺房购房者一样担心房屋后续流通。


附:贵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贵安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核定配售价格,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面向符合条件家庭配售并限制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

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封闭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售及售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供应配售、资格审核、封闭管理等工作,负责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配合查验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对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等进行限制,协同实施封闭管理;

税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购房人提供保障性住房个人商业住房按揭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发放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公积金开发贷款。

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核定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保障性对象轮候库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资格审核、封闭管理等工作。

二、配售对象

(一)配售对象。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为本市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城市引进人才、来筑留筑新市民等群体。

(二)准入条件。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以家庭(夫妻及子女)为单位申购,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家庭成员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影响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独立申购享受保障性住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的家庭成员可计入家庭人口,也可作为单户家庭独立申购,计入家庭人口的,视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

2.申购家庭应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拥有贵阳市户籍,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在本市稳定就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

3.申购家庭在贵阳市范围内属无自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

4.正在享受房改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在签订《贵阳市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前,要先退出保障。

三、保障对象轮候库建设

(三)建立轮候库。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应向辖区住建部门申报信息,申报家庭需如实填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婚姻情况、房屋信息、社保(退休)信息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等,并提交申购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不动产查询情况、婚姻情况、在贵阳缴纳社保(退休)等证明材料。申报家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户籍、住房、婚姻、社保等状况查验。

(四)申请入库应提交的资料

1.《贵阳市保障性住房申购表》;

2.申购家庭的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购家庭的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提供其一即可)及社保缴纳凭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户籍在贵阳市主城区的,由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无房证明。户籍在修文、息烽、开阳、清镇市的,由属地相关职能职责部门提供无房证明。

5.申购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6.市人社部门认定为人才的有关资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入库审核

1.辖区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购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反馈,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申购家庭资格审核通过后,由辖区住建部门组织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纳入我市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

2.申购家庭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申请更新,数据更新后重新进行核验申购资格,因申购家庭更新信息不及时影响后期房屋申购的,由申购家庭承担相应后果。

四、配售价格和户型面积

(六)配售价格。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成本+5%利润”原则进行核算。项目配售前,辖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指导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准入条件、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配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并在项目现场和辖区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配售方案。

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辖区政府核定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超过核定的标准。

(七)面积标准。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70-9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需求选购相应面积的户型。

第五章配售流程

(八)配售原则。保障性住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配售原则,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九)配售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辖区政府通过政务网、公共信息平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房源数量、房屋及配置标准、核定单价、申办程序等信息。

(十)配售流程。保障性住房配售实行公告、申请、审核、摇号、公示和轮候制度,具体按以下流程实施配售。

1.项目公告。开发建设单位根据配售方案,制定保障住房项目配售公告,向社会公布。配售公告中应当明确房源情况、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2.购房申请。保障性住房按项目接受申请,纳入我市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可直接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购房申请;未纳入保障对象数据库的家庭应先申请入库,再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3.组织摇号。各项目组织统一公开摇号,排出选房次序。摇号工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应当邀请申购家庭代表参加。

4.现场选房。申购家庭按照摇号次序现场选房,选房后现场缴纳购房定金锁定房源,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视为放弃申购,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因不可抗力因素放弃申购的除外,选房名额按摇号顺序依次递补。

5.资格复核。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配售对象条件,对已缴纳购房定金的申购家庭资格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名单,由住建部门组织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影响申购家庭购房资格的,继续办理后续流程。向复核未通过的家庭反馈复核结果并删除轮候库信息,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请。

6.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锁定房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缴交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申购家庭缴纳定金后放弃购买的,定金不予退还,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7.房屋交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时间向保障对象交付房屋。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前期摸排需求情况确定房屋交付时的装修状况。

当申购登记家庭不超过房源数量时,实行常态化配售,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购,随到随购”。

(十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监督等,按照《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实施。

(十二)购房权益。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普通商品住房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十三)不动产登记管理。住建部门将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保障性住房初始登记后,及时协助保障对象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保障性住房”,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限制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单独登记居住权。

六、封闭管理

(十四)回购或流转管理。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流转或回购方式退出保障。

1.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市的,应向市、区政府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指定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回购或封闭流转。

2.回购情形。购房家庭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区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回购:因银行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3.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保障性住房由市、区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回购或封闭流转。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出现离异等情况,应明确保障性住房归属,获得房产一方不得再行申购保障性住房。

(十五)回购或流转条件。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2.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3.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十六)回购或流转价格

1.回购价格。保障性住房的回购价格按照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主体结构50年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毛坯)]+[原购买价格(毛坯)×申请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毛坯)×(交付使用年限×2%)]。毛坯价格折完即止。

房屋持有年限从签订购房日期起至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日期计算,不足一年的期间不予计息。交付使用年限从交付日期起至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日期计算,不足一年的期间按照一年计算。

2.流转价格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可面向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的轮候对象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住建部门应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规范。

(十七)限制情形。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1.擅自转让、赠与保障性住房;

2.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3.无故闲置保障性住房2年以上;

4.破坏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5.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十八)交易税费。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执行《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有关税费条款。

(十九)剩余房源。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结束后的未售房源和由市、区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的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

七、监督管理

(二十)部门和机构监管。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运营机构等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配售、运营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依纪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购房家庭监管。申购家庭通过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解除购房合同,禁止该家庭五年内再次申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通过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购得保障性住房并交付的。申购家庭应当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后,由市、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依法依规收回其保障性住房,按照购房款-房屋折旧方式核算退还金额,折旧金额按照回购价格核算有关规定执行,不计算购房款产生的利息;逾期未处理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二十二)保障性住房实行属地管理。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属地住建部门指导建设单位统筹组织协调;各区市县和开发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售后管理工作由属地指定部门负责。

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照原政策执行。

贵安新区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