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罚两万元
近期,南明辖区一货运企业所属车辆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一死一伤。事故发生后,南明区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核实。
为加强货运企业安全执法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明区大队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队深入企业开展入户检查。检查中发现,公司办公场所在一居民楼内,房内仅有一名工作人员,相关的管理制度没有上墙,现场无法出示相关管理台账和工作资料,随后执法人员要求公司工作人员于2024年1月31日按要求把相关资料带到大队接受调查。
1月31日,执法人员在对公司资料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参与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在此,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明区大队提醒广大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形成人人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对涉事货运企业开展入户检查

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开展执法调查

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