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思悟行•贵在有理|恪守工作纪律 规范履职用权

中短视频品牌产品科 | 2024-07-22 16:28

“习”思悟行·贵在有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的工作纪律是规范党员干部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的行为准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是确保我们党的各项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开展的必然要求。

严明党的工作纪律,就是要紧紧抓住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严肃追究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或者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的行为,严肃追究党组织负责人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装聋作哑、避重就轻等行为,确保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其中增写7条,修改6条,具体指出了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规定了5个方面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主要包括3种,首先是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新官不理旧账”,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行为;其次,推动精准问责,《纪律处分条例》与问责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相衔接,规定了在公务活动用餐或者单位食堂用餐管理、机构编制、信访工作、执行党纪、问责、统计工作等具体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最后,兜底条款规定了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二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搞文山会海、把“痕迹”当“政绩”等突出问题,以逐项列举方式,明确需要予以处分的行为。三是加大对有关违规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条例》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规定相衔接,规定了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的处分条款,还增写了按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进一步规范严守秘密。对泄露组织秘密行为,《条例》规定了对泄露、扩散、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行为和私自留存党组织相关资料行为,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分。五是严格约束出国(镜)行为。对违规出国(境)和国(境)外违规行为,《条例》规定了对违规谋求公款出国(境)行为,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变更路线行为,在国(境)外违反当地法律、习俗行为的处分条款。

显然,工作纪律的本质要求是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从而促使党员和领导干部更好的勤政为民、求真务实,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敢于担当,勇于负责。

广大党员干部要心怀“国之大者”,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积极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立足岗位作出贡献,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工作实绩。

本期宣讲人:宁华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指导单位: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中共贵州省委网信办

(实习生陈万洋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