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证资讯丨贵州省名称涉“基金”字样但未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企业名单
贵州证监局 | 2025-03-14 09:1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贵州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应甄别相关企业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理性投资,防范风险。截至2025年2月,以下企业在贵州省注册登记,名称包含“基金”相关字样但未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来源:贵州证监局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