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文旅局通报!
为持续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整治不合理低价游、违规增设购物场所、导游违规执业、线上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压实经营主体责任,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现将4起旅游市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跨区域协同查处旅行社低价委托接待案
2026年6月,南明区文旅局收到云岩区文旅局移交线索,贵州某某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向贵州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的委托接待费用低于接待服务成本。
经查,2026年2月,某某好旅行社通过抖音收取游客团款1599元,将2名游客委托众某某旅行社接待,未拨付团款,仅由地接社收取游客尾款599元,实际接待成本2124元。组团社截留大部分团款,以拆分团款形式变相低价委托接待,两家旅行社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两地文旅部门跨区域联动,调取收款、成本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南明区文旅局责令某好旅行社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旅行社不得通过拆分团款实施低价转团,委托接待应当足额结算费用,严禁低于成本委托地接社,防范服务缩水、诱导消费等风险。
案例二: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增加购物场所案
2026年4月,南明区文旅局接到12345热线投诉,贵州途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5天4晚旅游团违规增设购物场所。
经查,旅游合同仅约定1处购物场所,该社未征得游客同意,实际带领游客前往3处购物点位,额外增加2处合同外购物店,并事前与购物店约定返佣,属于“以购养游”的典型表现形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南明区文旅局对该旅行社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罚款50000元;对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罚款3000元。
警示提示:旅行社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行程,未经游客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增加购物场所,严禁依靠购物返佣获取收益,保障游客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案例三:导游执业期间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6年2月,南明区文旅局接到游客举报,贵州某某之旅旅行社委派导游黄某某在旅游大巴上向游客售卖商品。
经查,导游黄某某在带团途中兜售刺梨干、刺梨玫瑰饼等物品,销售金额260元,旅行社未授意该行为。其行为违反《导游管理办法》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对黄某某罚款5000元,对涉事旅行社予以警告,并责令相关人员加强法律学习,落实整改。
警示提示:导游执业严禁兜售物品、推销商品;旅行社要加强委派导游日常监管,引导导游回归讲解服务本职。
案例四:酒店委托第三方直播涉嫌虚假广告
(跨部门移送、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9月,南明区文旅局将贵州富源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抖音直播涉嫌虚假宣传线索移送区市场监管局。
经查,酒店委托第三方传媒公司运营线上直播,受托方超出授权将酒店宣传为“独栋五钻”,表述与实际不符。酒店发现问题后立即叫停直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为两年内首次违法。2026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步开展行政教育,督促其建立外包宣传审核、监播管理制度。
警示提示:经营主体委托第三方开展线上宣传,不能免除自身广告主体责任,要严格做好宣传内容前置审核,明确外包合作合规条款,防范不实宣传风险。
希望全区旅游企业及导游从业人员要深刻汲取案例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委托接待与团款结算,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防控“以购养游”问题;强化导游队伍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健全线上营销审核机制,管好外包宣传业务。
下一步,南明区文旅局将持续深化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保持旅游市场整治高压态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辖区旅游市场平稳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