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P图改年龄骗过店家,15岁少年文“大花臂”无法入学,怪谁?

2026-09-10 16:07

近日,厦门市民潘先生向媒体反映:他15岁的儿子与同窗好友,在家长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修图软件篡改手机里身份证照片的出生日期,仅凭一张伪造的电子证件截图,就在当地一家美容文身店完成了大面积花臂文身。由于双臂布满醒目文身,两名少年违反了所报考中职学校的招生仪容规范,面临无法按时报到的困境,学校要求规范仪容仪表后才能入学。

为尽量消除影响、不耽误孩子学业,潘先生第一时间带两名少年前往专业医院咨询洗文身事宜,却得知修复成本极高。据医院工作人员介绍,洗文身按面积计费,价格高达150元/厘米。由于两名少年文身面积大,无法一次性彻底洗净,需分多次间隔清洗,全程约需8次,整体修复费用十分高昂,给普通家庭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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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多次反复清洗会对手臂皮肤造成二次伤害,大概率会留下永久性疤痕,会对孩子的皮肤健康造成终身影响,损害不可逆。

事件发生后,潘先生多次联系涉事美容店沟通维权事宜。潘先生认为店家未实质核验年龄、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应担责;涉事店家则提出两套处理方案:一次性赔付8000元,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双方就赔偿与解决方案至今未达成一致。

这起消费纠纷,把未成年人身心保护、经营者法定核验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监护职责边界等多条法律常识,压缩进同一面“假身份证截图”里。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从本案来看,未成年人向店家出示伪造的身份证明书,店家能免责么?其实,免责谈不上,减轻有可能。孩子造假是事实,但店家的核验义务是法律直接设定的,不因顾客撒谎而消失。一张P过的截图从来不是“身份证件”,看了截图不等于查了证件。本案最终如何认定,要由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来判断,我们讲的是判断标准。

第一层,禁令是绝对的,核验义务在店家。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第五条要求文身服务提供者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把这条禁令写进了地方性法规,第七十一条还配上了罚则: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请注意“出示身份证件”这几个字,指的是实体身份证或者能够通过官方渠道核验的电子证照,并且要做人证比对。手机相册里的一张照片,既不能验真,也不能防改,把它当证件看,等于没有核验。店家既然看了截图,说明它自己也判断不了眼前这两个孩子的年龄,这时法律要求的动作是查验证件,而他既没有要求出示原件,也没有察觉修图痕迹,就在两条手臂上做了大面积文身,这正是法律所说的未尽审慎义务。

第二层,服务合同的效力不看店家知不知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有效。大面积文身是对身体不可逆的改变,显然不在“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之内,家长明确不追认,这份服务合同就是无效的。无效的后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文身费必须退,这一点不因孩子撒谎而打折。而孩子的欺骗行为,只在“赔偿损失”这一环节,作为过错相抵的因素来考虑。司法实践的口径是一致的:江苏东台法院的一起参考案例中,十四岁的初中生谎称已经成年、父母同意,先后六次文身,法院仍然认定店家未准确核实身份、年龄,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清洗费用按六比四分担,孩子和家长一方承担四成。

第三层,这句话要说给孩子听:P图改身份证,本身就踩了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把身份证照片的出生日期改掉再拿去用,就可能落入这一条的评价范围。两个孩子只有十五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则上不执行行政拘留,但违法的性质不会因为年龄而改变。成年以后,在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今天用一张P图的截图骗一次文身,明天用同样的办法去上网、买烟酒、住酒店,账会越算越大。这是这起事件里最应该让孩子记住的一课。

那么,这起纠纷如果涉及赔偿,店家和监护人的责任如何划分呢?就本案而言,店家承担主要责任,家庭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司法实践中,店家承担六到七成是主流口径,孩子造假情节越突出、家长疏于管理越明显,家庭一方承担的比例越高,个别案件判到过对半。具体到本案,两个孩子专门P图骗过核验,家庭一方的过错比一般案件重一些,店家仍然是大头。最终比例由法院综合双方过错酌定。

第一,赔偿分三笔账,算法各不相同。第一笔是文身费,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全额返还,不按比例打折。第二笔是损失赔偿,主要是清洗修复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都在其中,包括医院清洗费、必要的检查费和后续祛疤治疗费。这一笔按过错比例分担,依据是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笔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法院会综合孩子的年龄、文身的面积和部位、对升学就业的影响酌定,近年判决多在一千元到三千元之间。至于误学损失,司法实践一般不予支持,因为入学受阻与文身之间还隔着学校的管理规定,法院通常不把它算进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二,比例怎么定,看三个砝码。店家这头的砝码最重,法定禁止性义务的承担者是它,专业经营者的辨识能力在它,收钱获利的也是它。家庭这头有两个砝码:一是孩子主动造假,这是本案与多数案件不同的地方,法院会据此认定受害方一侧的过错更重;二是监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要求父母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三条也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这里要说清楚一句,法律把家庭承担的那部分叫“自担”,这是过错相抵规则下的制度安排,用意在提醒监护责任,绝不等于替店家开脱。用一张身份证截图就能骗过的核验,本身已经说明核验形同虚设。

第三,8000元和“走法律途径”并非二选一。家长可以这样做,一是固定证据,付款记录、沟通记录、店内有没有“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识、孩子当时出示的那张截图,都要保存好。二是让费用落地,多个法院的判决表明,清洗费用没有实际发生、又没有专业机构评估的,法院往往不予支持,只能等实际支出后另行主张。所以要先到正规医疗机构出具清洗方案和费用预估,按方案分期清洗,保留每一张票据,起诉时也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三是用好法定渠道,依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十条,可以向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福建的条例已经配了罚则,行政处罚的压力往往比谈判桌上的拉扯更管用;第七条还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四是诉讼时效有三年,不必在压力下匆忙签字,但证据会随时间流失,越早固定越好。

最后说一句,《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目前没有单列文身罚则,但国家层面的禁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效力和赔偿的规则全国统一适用,文身店查验身份证件的义务在贵州同样存在,家长维权的路径也完全相同。

一桩少年私自纹身引发的入学困境,看似是青春期的一时冲动,实则是法治意识缺失、行业监管疏漏、家庭教育缺位叠加酿成的后果。纹身不可逆,青春无重来。愿这起事件不再只是网络热搜上的谈资,而能真正转化为社会各界的行动自觉:让法律的红线成为商家的戒尺,让监护的责任成为家长的自觉,让理性的认知成为少年的护身符。唯有如此,青春才能少一些“花臂”般的遗憾,多一些阳光下的坦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