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小孩7楼坠落砸坏宝马车,赔偿起争议
视频来源:蓬勃新闻
近日,湖南衡阳一起“小学生梦游坠楼砸坏宝马车”事件引发广泛关注。9月7日凌晨,一名小学生梦游时从7楼家中防盗网小窗钻出坠落,恰好砸中楼下停放的宝马车,车辆天窗、座椅系统严重损毁,孩子因车辆缓冲仅受划伤和骨折。事发后家长最初态度积极,主动报警送医、联系车主协商赔偿,车主也婉拒了通勤补偿,表示“先把小孩治好,再把我的车修好就好了”。
图片由AI生成
然而,定损金额约5万元的消息传出后,家长态度发生转变:要求维修时不使用原厂配件、改用拆车件以降低赔偿成本;同时要求车主删除此前拍摄的事件视频,称若不删除将以侵犯隐私为由提起诉讼。车主对两项要求均表示无法接受,目前双方仍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本案件中,家长单方面要求用拆车件维修,难以达到恢复原状的标准,车主有权拒绝。车该怎么修,标准是回到受损前的状态,不由赔钱的一方说了算。具体赔多少,双方谈不拢时由法院结合证据认定,我们讲的是判断标准。
第一,谁来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孩子梦游是意外,但意外不能免除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即便家长能证明尽到了监护职责,法律也只规定可以减轻。也有人问,车子救了孩子,损失是不是该双方分担?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分担损失,前提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已有监护人责任的明确规定,不适用分担。车子客观上起到了缓冲作用,车主也展现了善意,但车主不会因此分担损失。
第二,赔到什么程度。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百七十九条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都列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侵权赔偿讲的是“填平”,要把车修回受损前的样子。一辆买了两年的车,原车装的是原厂件,拆车件的来源、车况、使用年限都说不清,一般也没有原厂质保,座椅系统还关系到乘车安全,用拆车件修,车辆的安全性能和价值都可能打折扣,损失就没有真正填平。贵州望谟县人民法院2025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肇事方只愿按品牌件的报价赔偿1020元,车主坚持更换原厂件,实际花费2900元,法院认为被侵权人要求更换原厂件维修车辆属情理之中,按实际维修费用判赔。
第三,分歧怎么解决。恢复原状也不等于越贵越好,有法院就认为,车龄十几年、已经停产的老车,市场上有大量价格更低的替代件,使用原厂件并非绝对必要。家长如果认为定损偏高,可以和车主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诉讼中也可以申请鉴定;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以协商分期支付,车主此前也表示愿意给时间,这比降低修复标准更站得住脚。车主这边,建议保存好定损单、维修清单和原厂件发票,这些都是主张赔偿的关键证据。
而车主以视频方式记录事故,属于正当行为,原始视频应当完整保存,不必因为对方施压而删除。当然,发到网上时,要守住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的边界。案件中,家长以侵犯隐私为由起诉能否成立,关键看公开的视频里有什么?而是否构成侵权,最终要由法院结合发布内容和传播范围认定。
第一,拍摄和留存没有问题。事发地点在楼下的公共区域,车主拍的是自己受损的车辆和现场,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列举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视频是证明事故经过和车辆损失的重要证据,走保险、打官司都用得上。家长可以对网上公开的内容提出异议,但要求车主连原始证据一并删除,于法无据。
第二,风险集中在发布环节,要防的是泄露孩子和家庭的信息。一是孩子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视频里如果孩子面部清晰可辨,就有侵权风险。二是孩子和家庭的隐私、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保护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把住址、健康信息都列为个人信息,楼栋门牌、孩子的姓名和学校、梦游和骨折这些伤病情况,一旦能对应到具体的人,就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也要求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三是对家长的描述要基于事实,避免使用侮辱性、贬损性的言辞。
第三,给车主三点建议。原片留存作证据,公开的版本给孩子打码,不出现楼栋门牌、家长姓名和电话等能识别身份的信息;只讲事实,不贴标签,不引导网友去找人、骂人;对方指出具体内容不妥的,可以修改或者下架,这不影响证据效力,也不影响索赔。说到底,删不删视频和赔不赔钱是两件事,不能拿来做交换条件。孩子还在治疗,保护好孩子的信息,也是在保护车主自己。
再来说一下该案件的情形,是否可以按交通事故处理,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呢?答案是不能的。这起事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警不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没有认定书,既不影响车主向家长索赔,也不影响保险理赔。
第一,为什么不算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条文的主语是车辆,损害要由车辆在道路上的活动造成。本案中,车停在楼下没有任何行驶,损害完全由孩子坠落造成,车辆只是受损的一方,和被坠落的花盆、倒伏的大树砸中是一个道理。司法实践中,车停在市政道路停车位上被坠物砸坏,也是由派出所出警、按民事侵权纠纷审理的。
第二,交警为什么不出认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前提是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过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本案中,孩子家长和车主先后报警,都是由当地派出所处理的。顺带说一句,这件事也不适用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针对的是“物品”,孩子坠落造成的损害,责任依据是监护人责任。
第三,没有认定书,车主要备齐哪些证据。一是派出所的报警回执、接处警记录或者情况说明,有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接处警登记表,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与证明力;二是现场照片、视频和小区监控;三是家长事发后在车上留下的字条和双方的聊天记录,这是对方认可事实的书面材料,分量很重;四是定损单、维修清单和发票。这些材料,理赔用得上,打官司也用得上。
最后,像类似这样的事故赔偿,协商沟通非常消耗时间与精力,如果对方全责,可以委托保险公司全权处理么?
是可以让保险公司“先赔后追”,但前提是车主自己投保了车损险。这在法律上叫保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先按保险合同赔付车主,再以自己的名义向责任人追偿,车主不必再和对方反复拉扯。
第一,车损险为什么能赔。目前,车险普遍使用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条款释义明确,“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停在楼下的车被坠落的孩子砸坏,属于停放期间的意外事故,理赔并不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前提。
第二,保险公司怎么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述示范条款第十七条也写明,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贵州普安县人民法院2025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住户装修房屋时锤子掉落,砸坏了楼下停放的车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维修费后起诉追偿,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第三,车主要注意三点。一是理赔之前,不要私下和对方签“放弃追究”“一次性了结”之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是按照第六十三条,配合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三是保险赔的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实际修复费用,保险没有赔到的合理损失,车主仍然可以依照第六十条第三款,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家长主张。至于来年保费,车主无责、走代位求偿理赔的,保险公司一般不计入出险次数,具体可以在报案时问清楚。
如果没有投保车损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的是别人的损失,赔不了自己的车,就只能自行协商、申请调解或者起诉,嫌耗费精力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