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以法治利剑守护黔山灵韵
今日,贵州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2月3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贵州作为全国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且极具特色。全省已查明野生动物种类达11442种,其中陆生脊椎动物970种,包含中国特有种158种、贵州特有种37种,黔金丝猴、黑叶猴、雷山髭蟾等珍稀物种在此繁衍生息。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变化与人类活动影响,野生动物保护面临压力增高、难度增大、冲突增多等新挑战,而1992年颁布的《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已不适应新时期工作需要,于2018年12月废止。在此背景下,《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空白,回应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求。

《条例》立足贵州实际,构建起兼具地方特色与可操作性的保护制度体系。在保护原则与责任划分上,确立“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社会共治”基本原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林业、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主管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宣教巡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联动、社会参与”的责任闭环。同时,明确每年3月最后一周为“贵州省爱鸟周”,10月为“贵州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为常态化宣传教育搭建平台。
针对贵州野生动物栖息地小规模、分散的特点,《条例》创新栖息地保护模式,明确将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对不具备划定条件的区域,通过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或建设保护点等灵活形式加强保护,并严禁在栖息地实施倾倒废弃物、挖砂采矿、惊扰野生动物等破坏行为。在分类分级保护方面,《条例》细化林业与农业农村部门管理范畴,林业部门主管154种陆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2种省重点保护动物及600余种“三有”动物,农业农村部门主管41种和1类水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种省重点保护动物,同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动态监测,实现精准保护。
在野生动物全链条管理上,《条例》作出严格规范。猎捕环节明确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殊情况需取得特许猎捕证,对省重点保护和“三有”动物明确猎捕条件与审批程序;利用环节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三有”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对人工繁育实行分类审批、备案或报告制度,对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施专用标识管理与可追溯监管;展示展演环节要求组织和个人落实安全管理与动物防疫责任,同时规范放生及外来物种引进行为,防范生态风险。

为强化制度刚性,《条例》完善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对猎捕杀害、非法交易、破坏栖息地、惊扰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区分情形设定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措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力、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并创新将野生动物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强化基层保护约束。
据悉,我省将从四方面推动《条例》落地见效:一是开展全方位宣传解读,结合“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节点,通过媒体传播、线下宣讲、进校园进社区等形式,提升公众保护意识与法治观念;二是细化配套制度,制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点管理办法,划定禁猎区与禁猎期,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机制;三是强化执法监管,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四是健全协同保护机制,加强与毗邻地区合作,推动信息共享、联合巡护,鼓励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志愿者参与,形成多元保护格局。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施行不仅是行为规范,更是对自然的敬畏与责任担当。
下一步,我省将全面开展《条例》宣传解读,细化配套制度措施,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管,并健全与毗邻地区的协同保护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确保《条例》落地见效,切实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构筑牢固的法治屏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