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在乡间的小路上,爬上这个坡,去遇见........
贵州交通广播、贵州交警 | 2024-02-22 08:05
近日,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在播州区团溪镇两路口村石子水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且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两车车头相对、碰撞在一起,存在不同程度的受损,零星的零件散落在地。

经询问,当天上午,何某波驾驶贵C****J号小型轿车,由播州区团溪镇白果村往播州区团溪镇两路口村方向行驶,沈某银驾驶贵C****0号小型普通客车与何某波对向行驶。8时35分许,两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驾驶人在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均未按规定减速慢行、也未鸣笛示警,导致发生碰撞。

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民警依法认定何某波、沈某银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贵州交警提示:在没有交通指示标志的情况下,山区道路,两车相会应该遵守相关交通规则,才能避免出现碰撞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