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思悟行•贵在有理|严明群众纪律 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
“习”思悟行·贵在有理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
党的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充分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克服脱离群众危险的重要保证,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群众纪律体现党的性质宗旨,遵守群众纪律是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必然要求。检验一个党员干部是不是脱离了群众、忘记了初心,很重要一点就是看他能不能做到严守群众纪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条款不多,但分量很重,这分量既体现在条文中,更应该放在每一位党员干部的心上。群众利益无小事,在群众利益面前,党员干部个人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以任何名义,都不能侵害群众的利益、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都不能欺压群众、伤害群众、侵犯群众。
众所周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保护和维护群众的利益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辽沈战役期间,锦州乡间的苹果熟了,行军路过的解放军战士虽然饥渴难耐,却一个都没有摘。毛主席说:“不吃是很高尚的,而吃了是很卑鄙的,因为这是人民的苹果。”2022年初秋,习近平总书记赴辽宁考察,第一站就来到辽沈战役纪念馆。面对这段历史,习近平总书记意味深长地说:“这样的苹果我们现在也不能吃。”
新时代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我们该做的工作有很多,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修改3条,将1条纳入政治纪律。一是完善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予以规定。二是充实社会救助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着眼促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充实对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衔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充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遵守党的群众纪律,就是要坚守人民立场,增强群众感情,提高群众工作本领,不得损害群众利益,不搞特殊化,对待群众不得有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等行为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坚持紧紧依靠人民、牢牢根植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用心用情做好涉及群众的各项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本期宣讲人:宁华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指导单位: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中共贵州省委网信办
(实习生陈万洋对本文亦有贡献)

